【案件简介】
2003年,申请人与某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岗位、工资,合同期限为1年。后申请人与单位签订多次劳动合同。2016年该单位称因受政府政策调整需要将原来临时工改为劳务派遣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与单位未能就解除劳动关系及与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达成一致意见。遂,申请人于2017年3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单位只认可其在2013年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仲裁阶段代理人未提交自2003年的劳动合同。
【审理情况】
在仲裁阶段,申请人的请求得到仲裁机构的大部分认可,但某事业单位不服提起诉讼。在诉讼阶段由本人代理,在法院审理阶段,由于我已补充仲裁阶段缺少确认申请人自2003年即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证据充分,遂为避免单位为拖延履行义务的时间,在法院组织下,双方当事人达成 调解协议,单位将该支付的款项支付给个人。
【律师建议】
在劳动争议中,虽然仲裁机构及法院会照顾个人,但也需个人提供切实证据。在仲裁阶段虽然勉强支持个人的诉讼,但在法院审理阶段需要重新审理,因此如能在诉讼阶段补充证据,对个人来说非常重要。若能达成调解意见的,则本律师建议调解,这样省去单位以进行一审诉讼、再提起二审诉讼甚至再审的方式来拖延履行义务,从而保证个人尽快拿到应得补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