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申请人王某自1980年7月1日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在1996年7月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原工作内容变更为追收项目欠款,停止申请人工作职位、停止发放申请人工资,并停止为申请人交纳社保。申请人于2005年完成追收项目欠款工作。但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支付1996年至2005年期间工资。遂,申请仲裁以维权。
【承办过程】
律师代理该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难点:
1、仲裁请求的确定
首先确定劳动关系存在;其次,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适用时效一年的规定;再次,因部分仲裁委员会不予处理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问题,因此在确定仲裁请求上应慎重,对于社保及其他问题采取其他手段予以解决。
2、责任确定
律师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社保及公积金缴纳记录,单位内部安排工作文件,工资条,证明神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改变工作内容,按照公司内部文件,单位应为申请人重新安排岗位及发放工资,缴纳社保。
【审判结果】
因河北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对社保不予处理,而申请人面临马上退休办理退休及缴纳社保手续等问题,经过充分与单位沟通,单位同意发放工资及给予申请人一部分补偿以弥补申请人补交社保费用,且同意正常为申请人办理社保及退休手续,不影响申请人正常退休。申请人表示同意,双方调解结案。走法律程序只是解决问题的手段,但不是目的,因此在解决一个问题时会通过各种途径达到目的,无论哪种途径都是在追求高效高质量的为当事人解决问题。
【律师建议】
劳动者相对于单位来讲处于弱势地位,因此经常会出现劳动者提供了劳动但是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等情况,有的人认为工资没多少钱放弃主张工资的请求,但这不是钱的问题而是维权的问题,只有每个劳动者都有法律维护意识,才能促使用人单位将制度完善,并依法用工,因此归根到底是在的维护劳动者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