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凤艳律师亲办案例
某公司诉张某、汤某追偿权纠纷案件
来源:康凤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12
浏览量:199

【案情简介】

被告张某因个人借贷于2015年10月15日向某贷款公司借款45万元,并约定按月还款。被告张某作为借款人同时与原告(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同日,被告汤某与原告签订《反担保保证书》为被告张某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某于2015年11月19日、2015年12月19日偿还两期借款后,再无偿还剩余借款。根据保证合同约定,原告已为被告张某代偿尚未偿还的全部本金、利息及逾期罚息合计443757.85元。

【承办过程】

律师代理该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难点:

1.请求数额的确定:

原告为被告偿还贷款并承担利息及逾期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本金、利息及逾期罚息,且合同约定了管理费与服务费,因此被告应还数额为443757.85元。

2.责任承担

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反担保合同》、偿还清单、代偿证明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代偿法律关系,原告有权追偿,被告认可借款及代偿事实。因此,担保人被告应与借款人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审判结果】

经过康律师庭前与法官沟通案情及庭审中证据确实充分,庭后法官在较短时间内作出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在借贷关系中,证据留存是重中之重,为避免以后发生纠纷打下基础,以防无证据难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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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康凤艳
  • 执业律所:
    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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