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张某因个人借贷于2015年10月15日向某贷款公司借款45万元,并约定按月还款。被告张某作为借款人同时与原告(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同日,被告汤某与原告签订《反担保保证书》为被告张某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某于2015年11月19日、2015年12月19日偿还两期借款后,再无偿还剩余借款。根据保证合同约定,原告已为被告张某代偿尚未偿还的全部本金、利息及逾期罚息合计443757.85元。
【承办过程】
律师代理该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难点:
1.请求数额的确定:
原告为被告偿还贷款并承担利息及逾期罚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本金、利息及逾期罚息,且合同约定了管理费与服务费,因此被告应还数额为443757.85元。
2.责任承担
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及《反担保合同》、偿还清单、代偿证明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代偿法律关系,原告有权追偿,被告认可借款及代偿事实。因此,担保人被告应与借款人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审判结果】
经过康律师庭前与法官沟通案情及庭审中证据确实充分,庭后法官在较短时间内作出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建议】
在借贷关系中,证据留存是重中之重,为避免以后发生纠纷打下基础,以防无证据难以维权。